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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节能与资源利用中心和指导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推进机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能源的工作,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在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会设立“机械工业节能与资源利用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
第二条 节能中心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领导下,开展机械工业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的战略、方法研究;信息、技术交流;能耗评价、审计等工作。为机械工业的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工作提供技术和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节能中心主要任务:
1、开展机械行业能源和资源利用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进行行业能源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状况调查;
2、协助编制行业节能标准,开展节能评价和能源审计活动;
3、开展节能与资源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产品的发展;
4、推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及清洁生产工作,积极推进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工作,促进行业循环经济发展;
5、建立全国机械工业重点领域节能工作信息网;
6、建设能源公共服务平台,组织节能政策宣传、培训、知识普及、展览等活动。协助联合会对节能工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条 为了更好推进机械行业节能降耗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帮助、评价节能中心工作,特成立“机械工业节能与资源利用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有关领导和各行业协会领导以及节能领域专家组成。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指导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任期三年。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职责和义务:
1、宣传、落实国家政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2、提出制定、部署行业相关战略和规划意见;
3、研究行业重大发展问题,提出措施性意见;
4、对节能中心的发展、研究方向等进行指导;
5、帮助节能中心加强与国家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联系;
6、对节能中心工作效果进行评价、指导。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会议由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每年定期召开一次。此外,可根据委员提议,由主任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在指导委员会定期会议上,对机械行业节能降耗与资源利用的重大问题、发展方略进行专题研究;对节能中心一年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对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提出审议意见。会议内容、结论等形成会议纪要。
指导委员会会议文件由节能中心负责准备。
第十条 节能中心保持与指导委员会委员的经常性联系,及时通报信息,不断得到指导委员会的具体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由节能中心制订和修改,经指导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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